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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配资 福莱特: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发布日期:2024-08-08 11:25    点击次数:204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可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国泰君安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 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国泰君安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第一节 本次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经福莱特 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公司”、“发行人”)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莱特 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 号)文核准,福莱特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4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4,000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078,799.6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976,921,200.33 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对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 00231 号 《验资报告》。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8 号文同意,公司 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 代码“113059”。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 亿元,发行数量为 400 万 手(4,000 万张)。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 年    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 第六年 2.0%。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持有人 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 年 5 月 20 日)起每满一年 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 A 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 年 5 月 20 日)。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5 月 26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 年 5 月 19 日)止, 即 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8 年 5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3.94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 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 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 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 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 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 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 制订。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 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 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 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 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 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 A 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i: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 任何连续 30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 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 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 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 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 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 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9 日)收市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 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向发行人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 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9 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福莱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9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福莱特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357 元可转债的比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2357 手可转债。   原 A 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 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 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 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 A 股股东可配售总 量一致。      若原 A 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 际有效申购量获配福莱转债;若原 A 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 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福莱配债”的可配余 额。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原 A 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 A 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以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入金额        年产 75 万吨太阳能装备用超薄超高        透面板制造项目        年产 1,500 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超        白玻璃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               446,526.41     400,000.00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 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 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 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 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 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务。      (2)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 券持有人会议: 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书面提议; 三、债券评级情况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 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君安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 各项职责。存续期内,国泰君安对公司及本次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 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 持有人利益。国泰君安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第三节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Flat Glass Group Co., Ltd    股票简称:福莱特    股票代码:601865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阮洪良    董事会秘书:成媛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24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 号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传真号码:0573-82793015    公司网址:http://www.flatgroup.com.cn    电子邮箱:flat@flatgroup.com.c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 工;装卸搬运;金属结构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 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发行人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75,969.08 万元,同比增加 30%。报告期末,公 司总资产 4,298,199.80 万元,较期初增加 32.7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同比增减                      年度                   年度 总资产                 4,298,199.80        3,238,172.26          32.7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21,507.44        1,403,244.72          58.31% 营业收入                2,152,370.85        1,546,084.32          39.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75,969.08          212,278.04          30.00%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6,718.09           17,689.76         1012.0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4              0.99          25.2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4              0.99          25.2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9               16.27   减少 0.78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 号)文核准,福莱特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福莱特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4,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0.00 元,扣 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078,799.6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 00231 号《验 资报告》。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799,518,756.23 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计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募集资 金余额人民币 725,161,843.20 元(其中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手 续费计人民币 38,443,629.46 元、理财投资收益人民币 6,593,296.35 元以及公司 币 1,643,673.62 元)。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       年产 1,500 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超白玻璃技术改造项       目                      合计                         279,951.88           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 公司除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18.10 亿元,符 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福莱转债未设担保。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支付自 2023 年 5 月 2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期 间的利息。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票面利率为 0.5%(含税),即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0.5 元人民币(含税)。        第八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福莱 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度跟踪评级报 告》,“福莱转债”评级结果为“AA”。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国泰君安签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等发生重 大变化;   (二)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发行人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四)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其他导致发行人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六)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 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八)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提出债务重组方 案、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发行人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 责或者发生重大变动;   (十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发生变更;   (十二)发行人发生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或可能 导致不符合债券上市/挂牌条件的重大变化;   (十三)发行人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 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十七)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发行人已发 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十八)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十九)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发行人拟变更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等);   (二十)法律、法规、规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配而调整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以及授权董事会回购公司部分 H 股外,未发生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 议》第 3.4 条规定的事项。 二、转股价格调整   福莱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3.94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42.22 元/股,转 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价由人民币 43.94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43.71 元/股。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 施权益分派调整“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 手续,故“福莱转债”的转股价由人民币 43.71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42.46 元/ 股。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3-052)。 价由人民币 42.46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42.22 元/股。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 施权益分派调整“福莱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 三、授权董事会回购公司部分 H 股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本 公司部分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部分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 H 股股份的 一般性授权。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获得回购公司部分 H 股的一般性授 权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 年度)》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